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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場講座詳細介紹了影視製作中契約的重要性、常見類型和重要條款。主講者吳裕程律師特別強調書面契約的重要性,並提供了契約內容解析、權利救濟方法和其他常見問題解答,希望可以幫助影視工作者們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。
主講者:元氣法律事務所 吳裕程律師
1. 契約的重要性
在開始接案之前,簽訂契約是非常重要的。契約不僅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還能在發生糾紛時提供法律保護及降低解決紛爭的成本。
雖然口頭約定或電子郵件也可能成為契約內容,而具有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,但它們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遠不如正式的書面契約。特別是在複雜的影視製作項目中,書面契約能夠更全面地規定各方權利義務,避免因理解偏差或記憶偏差而產生的糾紛。
民事訴訟法 277 條本文規定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」當主張權利之一方無法盡舉證責任時,極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請求。所以法律界常說「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」。若有一份明確的契約,在進入法院訴訟解決紛爭時,舉證環節就可以節省許多成本。
即使沒有正式的書面契約,任何能證明雙方達成協議的證據都很重要。這可能包括:
���子郵件往來
即時通訊軟件(如Line)的對話記錄
會議紀錄
報價單或意向書
請務必保存這些資料,以備不時之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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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:可以,但這兩種方式會有較高的造假機率,進入訴訟階段往往還必須證明證據的真實性。最重要的是,對話紀錄雖然可以證明雙方的意思,但內容往往過於簡略。因此建議還是要簽契約比較有保障。
簽契約這件事不要怕麻煩,一定要做,有了���約之後,可以降低日後紛爭解決的成本。
A2:可以,法律上可以做聲紋比對,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你不是參與對話的當事人,偷錄談話可能會有刑法上「妨礙秘密罪」的問題。
A3:雙方對於合作的重要內容,意思表示一致,就是契約了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以書面為必要。
而「報價單、備忘錄、合作意向書、通告單」等文件,通常未能載明當事人間的詳細具體合作條件,在訴訟中很有可能無法被當作契約來主張自己的權利。
A4:留下所有可證明的「契約必要之點」的資料。Line、Email、PPM 的資料皆可,保護自己未來如果真的發生訴訟,有辦法提出相關舉證內容。
2. 契約內容解析
影視製作中常見的四種契約類型及其特點:
承攬契約:適用於具有獨立性、可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和地點的角色,如特殊道具師。
→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負責,但在工作方式上有較大自主權。
委任契約:適用於有決策權與自主權的角色,如編劇、導演、演員。
→ 受任人需按委任人的意旨處理事務,但在專業判斷上有較大空間。
僱傭契約:適用於受上級指揮監督,具有人格、經濟、組織上從屬性的角色,如製片助理。
→ 員工需遵守雇主的指揮監督,但同時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護。
派遣契約:涉及派遣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僱傭關係,如器材公司派遣攝影助理到製作現場。
→ 派遣員工在法律上屬於派遣公司的員工,但需聽從要派單位的指揮。
這些不同類型的契約會影響工作自主性、責任歸屬、權利保護及適用法律等方面。例如,僱傭契約下的員工享有較多勞動法令的保護,而承攬契約下的工作者雖然自主性強,但可能需要自行承擔更多風險。
重要的是,契約類型的判定不單就契約文字來決定,更要根據實際工作內容來確定。法院在判斷時會看重實質關係而非形式稱謂。
明確約定契約雙方的身份是首要任務。這不僅關係到誰有權利和義務,還涉及到日後可能的法律責任。特別注意:
契約相對性:債權與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主,也就是合約上的甲乙方。
確保簽約人有代表權
如涉及多方合作,明確各方的角色和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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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5: 公司與負責人、員工是不同的主體,有限公司所負的責任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原則上不及於負責人或員工,所以成立有限公司會有限制契約責任的效果。但契約中連帶責任的約定等於打破了「有限公司」的限制契約責任的防火牆。
因此如果你是接案乙方,要清楚合約中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,或與甲方另外協調明確的責任歸屬範圍及方式。
約定清楚的生效日期和合約期限,可以避免很多潛在糾紛。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:
契約何時開始生效?
契約期限多長?
是否有自動續約條款?
如何處理可能的延期或提前終止?
🔍 重點提醒
契約中有時會看到「本條約定永久有效,不因本契約期滿、提前終止或解除,而失其效力。」(常出現在保密或承諾條款)這段文字。
舉例來說,若保密條款中有永久有效的約定,代表該條約定的效期與製作期程不同,不是製作期一結束或拿到工作報酬後,就可以透露製作內容、上傳幕後花絮、放作品集等等,相關內容的使用還是要遵守契約約定或另經過甲方的同意。
契約中應詳細描述工作內容和期望成果。這部分應該盡可能具體,包括:
具體的工作任務和職責
預期的交付成果
工作時間和地點
質量標準和驗收方式
🔍 重點提醒
契約中有時會看到「乙方同意按甲方之意見或指示,修改工作成果,且修改次數不限。」這段文字,這類型的修改條款常常是潛在爭議的來源。
理想情況下,最佳做法是在契約中明確限定修改次數或修改幅度的限制,但這種情況並非總能達成。因此,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幾���方法:
分階段驗收: 將專案分為多個階段,每個階段設定明確的驗收標準。這樣可以避免無休止的修改要求,並確保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完成點。
具體化修改要求: 要求甲方提供明確、具體、可執行且可檢驗的修改意見。這不僅能提高工作效率,也能防止模糊不清或過於主觀的修改要求。
協商補償機制: 對超出約定次數或幅度的修改要求,設立額外的補償機制,如增加報酬或延長交付期限。
提供增值服務: 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務(如後續的劇本建議)作為協商籌碼,來限制過度修改的要求。
明確時間框架: 為每輪修改設定明確的時間限制,超過該時間則視��該輪修改結束。
製作公司(委任人)已提供明確修改意見,且創作者(受任人)也已經按照要求完成修改,若此時製作公司仍恣意要求無限次修改,則創作者有權主張已完成修改義務。
明確的報酬條款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議。應該清楚約定:
報酬金額和計算方式
支付時間和方式
是否包含稅費
加班費或額外工作的計算方式
延遲支付的處理方式
在影視產業中,著作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。契約中應該明確表明:
創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
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方式
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授權範圍
後續使用和衍生作品的權利
🔍 重點提醒
我國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擁有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。並且根據根據創作保護主義,創作一旦完成,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如果是職務上的著作,則權利歸屬通常如下,
職務上完成的著作:除合約另有約定外,受雇人(員工)為著作人,擁有著作人格權;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(老闆)享有,但雙方仍可另外約定。
出資聘請所完成的著作:除合約另有約定外,受聘人為著作人,著作財產權若無另外約定,則歸受聘人享有者,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
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作品,不保護抽象的概念,因此你可以,
將創意轉化為具體的作品形式,如詳細的企劃書、劇本、分鏡頭腳本等,並在完成的當下用電子郵件附帶檔案的方式,寄給自己一份,證明完成時間。
雖然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,但透過保密協議,明定保密義務人、應保密資料的範圍、保密期限和違約效果,也可讓剛萌芽的創作概念受到保護。
若有簽署保密協議,對方仍無故洩露,更有可能違反民法、刑法、營業秘密法等法律規定。
明確約定各項費用的負擔方式,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。考慮的費用可能包括:
交通費
住宿費
器材費用
保險費用
其他相關支出
清晰的驗收標準和程序可以確保雙方對工作成果有共同的預期。應該約定:
具體的驗收標準
驗收的時間和方式
不通過驗收的處理方法
修改和重新驗收的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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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6: 面對惡意不驗收的情況,可採取以下策略:
記錄溝通過程:每次討論後留下書面紀錄,定期要���對方提供修改意見,並在契約中約定若逾期未提供,則視為該階段驗收通過。
留下正面回饋:對方的正面回覆(例如:內容沒問題,請繼續往下進行),可能成為驗收通過的證據,但需注意「辛苦了」等表達並不等同於驗收通過。
依據明確標準:根據合約中規定的明確驗收標準主張驗收已通過。
援引法律規定:若甲方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成就,則可能得援引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「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,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,視為條件已成就」的法律規定,來主張已經完成工作。
尋求法律諮詢:如情況持續,考慮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,以保護自身權益。
在影視行業,為了避免自己的創意被任意使用,可以與對方簽訂保密條款。保密條款應該包括:
保密的範圍(如劇本、演員名單、拍攝細節等)
保密的期限
違反保密義務的效果
明確約定違約的法律效果,可以增加契約的約束力。可以考慮:
違約金的計算方式
損害賠償的範圍
是否有免責條款
約定清楚的終止和解除條件,可以讓雙方在合作出現問題時有明確的退場機制。應該考慮:
哪些情況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
終止或解除的程序
終止或解除後的權利義務處理
🔍 重點提醒
契約終止:契約效力於終止後,不拘束雙方。終止前的權利義務,仍得向他方主張。
契約解除:契約溯及失效,如同雙方不曾簽約。雙方應互負「回復原狀」義務,若無法回復原狀,亦應賠償。
即使有完善的合約,也可能遇到需要維權的情況。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權利救濟方式:
當對方有違約行為時,可以通過存證信函進行正式催告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,
載明具體的事實
根據契約相對性,存證信函的送達對象,一定要是「當初簽約的對方當事人」
明確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和明確的給付期限
說明不履行的法律後果
若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的債權(例如:契約、還款協議書等),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,這是一種快速、低成本的程序。
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,20日內未提異議,則支付命令確定,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如果其他方式無法解決,可能需要通過訴訟來維護權益。訴訟需要較長時間,也須繳納裁判費,建議在提起訴訟前諮詢專業律師。
A7:委任契約在信任關係破滅的情況下,可以隨時終止,但終止方需承擔賠償責任。(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)
以演員和製作公司的契約為例,雙方的契約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,當信任關係破裂時,法律允許任何一方終止契約。然而,在求償的部分可能會有以下差異
賠償責任差異:
演員終止契約:製作公司較易舉證具體損失(如拍攝延誤成本)。
製作公司終止契約:演員舉證相對困難(如潛在工作機會損失)。
實務建議: 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終止或解除後的處理方式及工作酬勞的計算方式,可大幅減少日後可能的爭議和訴訟成本。
A8: 這種情況確實容易引起爭議,但要證明抄襲並不容易。以下是幾個關鍵點和建議:
著作權保護:
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,但具體的表達方式(如詳細劇本、演講)可以受保護。
參考「2.5 著作權歸屬」章節,建議將完成的作品寄給自己,作為日期證���。
法律認定:
與朋友的閒聊不一定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「語言著作」。
要構成抄襲,需要證明您的創意已達到可被認定為「著作」的程度,而非僅是「概念」而已。
預防策略:
謹慎選擇討論對象,只與信任的人分享創意,因為創意是很值錢的。
在分享時,只透露必要的信息,保留關鍵細節,並簽署保密協議。
與國外客戶的合約就要考量到「準據法」與「管轄法院」的問題,如果這兩個部分都約定好了,就有約束雙方的作用。
但如果真的到法庭上,就算判決你勝訴,若對方在本國內沒有財產,也很難執行到他的財產。
A10: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中有規定「規避權」,即當工作有立即的危險性時,員工可以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,雇主也不得因此對員工解僱、調職、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雖然法律和契約提供了一定的保護,但在現場時,你的安全還是要依賴於自己的判斷和行動。尤其影視產業的工作節奏經常很緊湊,建立安���意識,主動學習安全知識,並在必要時果斷行使您的權利,這些都是保護自己的關鍵。
活動尾聲,吳裕程律師祝福大家都可以健康拍片、快樂殺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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