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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- 114年徵件開跑囉

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「桃園市影視製作」補助,請符合資格者,自即日起113年12月31日(���期二)止提出申請(憑當日郵戳,逾期不收),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


發布單位:文創影視科

聯絡人:常小姐

聯絡人電話:03-332-2592 分機 8708

資料提供單位:文化局

主旨:
公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「桃園市影視製作」補助,請符合資格者,自即日起113年12月31日(星期二)止提出申請(憑當日郵戳,逾期不收),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

依據:
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。


公告事項:

一、依照上開規定,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,配合下列事項辦理:

  1. 申請期間: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(星期二)。
  2. 補助項目:電影劇情長片、電視影集、短片、��視電影、紀錄片等。
  3. 資格條件: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。
  4. 審查方式:申請案經受理後,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。初審完畢後,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,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簡報。申請案複審通過者,應於指定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,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。
  5. 補助金額上限:300萬元。
  6.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2,000萬元。


二、申請時請填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」,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「關係人」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,本機關(單位)於補助行為成立後,將填寫「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」,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,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,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
三、檢附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,及相關申請表單。


資料來源:https://culture.tycg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1134&s=1376995

補助標案
發佈於2024年11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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